粵市監注函〔2021〕421號
省法院:
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期間,賴曉靜代表提出了關于省法院出臺意見明確個體工商的經營者作為被執行人的可以直接執行字號的財產的建議,經研究,現提出協辦意見如下: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年)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我局贊同賴曉靜代表提出的建議,支持省法院出臺意見,對于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明確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的經營者作為被執行人的,可以直接執行字號的財產。
專此函達。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聯系人及電話:鄧華琴,020-3883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