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食藥安辦、衛生健康局(委)、市場監管局:
為預防傳染性疾病通過食品進行傳播,《食品安全法》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健康檢查工作是有效防止疾病通過食品進行傳播,保護食品從業人員和廣大消費者健康有效手段。科學規范開展健康檢查工作,也是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的具體體現。根據《食品安全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做好我省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以下簡稱健康檢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療機構嚴格按法律法規開展健康檢查工作
(一)嚴格規范開展健康檢查工作
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和第三十一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等規定,對申辦(領)健康證明的人員嚴格按規定完成相關疾病檢查(驗)后,出具相關健康證明(文件)。對申辦(領)健康證明相關疾病檢查項目應按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要求執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有關規定)。
(二)加強健康檢查工作管理
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康檢查工作管理制度,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收費標準等懸掛于明顯處所,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
二、衛生健康部門落實健康檢查工作指導和日常監管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的培訓和日常監管,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重點對醫療機構資質、醫療衛生人員資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以及核心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健康檢查工作質量。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查處,重點對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范圍的”、第四十八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進行查處。對不符合條件開展健康檢查服務、出具虛假健康證明、檢查項目不齊全、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落實健康證明的日常檢查工作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中,要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開展檢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場所公示《健康證明》或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資料,接受監管部門和消費者等的監督。
聯系人及電話:
省衛生健康委 李老師,020-31957725;
省市場監管局 黃老師,020-38835070。
廣東省食品藥品安全與高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