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件: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食品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規范》出臺的背景
2021年12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以下簡稱《辦法》)。2022年3月11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市監食生發〔2022〕18號)配套下發了《辦法》實施的《檢查要點表》和《結果記錄表》。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等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食品銷售監管工作,督促我省從事食品銷售活動的相關主體落實責任,省市場監管局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要求起草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食品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經省司法廳審查通過后實施。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重點對鼓勵食品銷售者主動提交食品安全自查報告、按要求公開監督檢查結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頻次、施行日期等內容進行了細化與明確。主要如下:
一是鼓勵通過“粵商通”食品安全自查。省市場監管局已針對不同食品銷售者的主體業態特點,在“粵商通”提供了入口、嵌入了各有側重的食品安全自查指引,以幫助食品銷售者更加規范地開展自查。因此,《通知》鼓勵食品銷售者通過“粵商通”開展定期食品安全自查并提交報告;鼓勵通過“粵商通”提交食品安全自查報告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書面檢查。
二是進一步落實警示主體責任。要求網絡經營酒類的食品銷售者,應當在線上經營活動頁面顯著位置持續顯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警示語;對訂單支付人提交的含有酒的訂單,在支付前提示“本訂單含酒,如需繼續支付,請您確認已成年并承諾真實。”并由訂單支付人勾選承諾。自動售貨設備、無人店等非面對面即可完成銷售行為的設備設施應參照上述要求落實。
三是細化了監督檢查結果公開要求。為統一食品銷售者對《辦法》第三十九條關于“檢查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的理解與執行,《通知》明確監督檢查處理結論為“此次檢查發現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相關項目,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實施簡易程序行政處罰,并做出責令限期整改決定”或者“此次檢查發現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相關項目,涉嫌違法違規,建議立案查處”的,食品銷售者應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
四是細化了監管頻次要求。在《辦法》的基礎上,《通知》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銷售者不同的風險等級,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的具體頻次要求。并參照明確了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等與食品銷售相關主體的監管頻次要求。